这个问题应该分两种情况来回复:
第一种情况,如果员工合并到别的公司,员工在原公司工作年限别的公司认可,并且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如果员工合并到别的公司后,不认可原来的工龄的,原公司应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不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以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为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即按员工每在公司工作一年计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累计计算,另加一个月的通知期。
公司注销后如果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需要赔偿员工,而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即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