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社保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先结清原定点医院特殊病种费用,由原特病定点医院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次日持社保卡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到新选定的本地特殊病种定点医院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特病医保的报销额度根据不同的疾病和地区政策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和治疗周期为一年,实行按年度计算。参保人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原则上为:严重疾病二类60%,重疾一类40%,重疾四类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或已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30%,丙肝按6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