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
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广告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企业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的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
一般像这三个字,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就是等待对方的接受或者是等待对方同意的意思,有可能是指已经发送了申请,等待对方接收或者通过的意思。
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二、旧制度与新准则对于开办费的规定
旧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分期进行摊销(与税法基本一致)。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与税法不一致)。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