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审判刑事案件时可以传唤证人,并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
被传唤的证人应当接受询问、说明情况,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若证人拒绝出席或者出席后拒不作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解保后,销案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并与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核实后,确认案件已经完结,并出具销案证明。
销案证明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案发时间、地点、案由、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销案后,当事人不再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
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所以,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无罪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