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作证、工作服、工资表、考勤表、押金条、通知书、人证)
第二步: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第四步: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
第五步:与单位协商
第六步:申请劳动仲裁

二、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劳动关系证明/工作期间受伤证明: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作证、工作服、工资表、考勤表、押金条、通知书、人证。
#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文件。
#以上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查,从而取得劳动关系证明。
#仍然不行,则申请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
第二步:工伤认定申请:
1、提出申请: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提出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4、回复日期:
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
知书进行调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
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取得工伤证。
不服可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3个月内)。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提出申请:
经治疗,伤情比较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鉴定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时效: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取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第四步: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如果您在办理工伤出院手续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与医院的工伤保险部门联系,告知他们您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
其次,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工伤认定文件,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处理您的住院手续。
最后,根据医院的要求,可能需要您填写一些相关的申请表格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请确保与医院和工伤保险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顺利办理继续住院的手续。
一、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三、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四、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送达: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六: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七、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