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努力构建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
首先,南宁市注重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强化臭氧污染治理,建立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管理清单,并加强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废气治理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同时,加强扬尘整治,对建筑工地、道路和工业堆场等重点扬尘污染单位企业进行严格监督。此外,南宁市还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其次,南宁市在水环境治理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实施重点流域地表水“提质进位”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河长制,开展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整改,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南宁市还注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巡查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此外,南宁市还积极探索河湖长制立法调研和推进大型灌区渠系推行河湖长制,以法治手段保障水环境安全。
此外,南宁市还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绿化工作。通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同时,南宁市还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美化行动,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人居环境。
总的来说,南宁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综合性、系统性的措施,涵盖了空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南宁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市民提供了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一些开发商“只售不租”,为此引发物业矛盾。
新版《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且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售车库、车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每月1000元罚款。
首先,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减少污染物排放。
其次,针对涉VOCs企业、移动源、秸秆焚烧等污染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此外,南宁市还加强了对水源地和土壤环境的保护,确保水质和土壤质量稳定达标。同时,通过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现了生态环境的精细化、空间化、高质量管理。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南宁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