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
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补缴:
1. 了解规定:首先,您需要了解所在地区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补缴规定和程序。
2. 联系社保部门: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联系,咨询关于补缴医保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他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并告知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3. 准备材料:根据社保部门的指示,准备相关材料。通常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社会保险号码等。
4. 缴纳费用:根据社保部门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这可能是按月计算或按一定周期计算的。
5.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缴费证明提交给社会保险部门。他们将审核您的申请并更新您的医疗保险记录。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补缴医保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补缴之前最好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取得联系,并遵循他们提供的指导和要求。
医保注册经办人密码的设置应遵循一些安全原则。首先,密码应包含至少8个字符,包括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避免使用常见的密码,如生日或简单的连续数字。密码应定期更改,并避免在多个账户中重复使用。另外,不要将密码与个人信息相关联,以防止被猜测或破解。最好使用密码管理工具来存储和生成强密码。保护好密码的安全性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避免身份盗窃非常重要。